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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投资工具 双创五零: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发布日期:2025-02-03 21:21    点击次数:59

    股票投资工具 双创五零: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银中证科创创 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 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 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 102 号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三层、五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 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 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 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 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以及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等相关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④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9)项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除上述(6)、(9)、(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 认可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五)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 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及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 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免除相应责任。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流程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网 下股票认购结束,网下认购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 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 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 户名称应为“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其他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理人负责。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 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 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保证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 货保证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 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类似意思表示 的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 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 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 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或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协商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 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 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纸质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 称“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 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 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 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 权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 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 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 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 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 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银证转账和证银转账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依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定 时间将相关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有效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量完成,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认。指令以获得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基金托管人。对 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 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 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 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 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 以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 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后事后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或具有第(四)项所述错误,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 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 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 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 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 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 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 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 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营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 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 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同基金托 管人、期货经纪商签署的期货经纪协议或操作协议中约定各方承担的职责。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个交易日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则进行交易,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 责任人追偿。 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已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银行间交易取消成 交单传送授权函的除外)。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 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 金在托管资金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由过错方 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理。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资前另行签署三方协议。   (五)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基金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 关交易文件一并提供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第六部分约定审核后 及时执行划款指令。 致性,相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或划款条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基金 管理人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率等。 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六)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 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对价、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 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 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息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投 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规定 媒介公开披露。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应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人处。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 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 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 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定或交易所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一式二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兴银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签字页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地点:中国上海  签订日:     年   日    日